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生产消防器材,因部分产品不合格,客户向我们索取的经济赔偿,只有质量问题报告和对方的收据,对方没有开发票可以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