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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问题

2015-01-08 17:20:14
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企业有拆迁补偿(以房换房)的,是否要按成本价加上补价开具售房发票,拆迁补偿部分是否按成本价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同期同类房屋的销售价格加上补价开具发票。营业税也是按同类同期售价+补偿价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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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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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220号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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