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煤炭企业,现处基建期间,现有施工企业为我公司施工,施工所需材料由我公司供给,请问施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时甲供材金额是否应含在开票范围内?根据那条法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16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如贵公司提供供的材料,供应商把发票开给了贵公司,则施工单位开发票时要把此部分扣除,如果供应商没有把发票开给贵公司,而是开给了施工单位,则施工单位应该在建安发票中包括材料。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