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南宁市一家国有控股的建材企业。我公司原有一所自办幼儿园,有教室、活动场地等设施,主要用于服务职工子女,后来由于其他原因我公司不再承办该幼儿园,而是转租给外单位用于开办新的幼儿园,继续招收学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该单位按季度向我公司缴纳该幼儿园房屋及场地租金。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租金是否有税收优惠,文件依据是什么?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对于这种情况老师有什么合理化建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将幼儿园房屋及场地出租,收取的租赁费不免营业税。非自办不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