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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转让小轿车给个人

2015-01-14 16:02:0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公司的小轿车转让给个人需用什么资料入帐?将产生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需要合同、发票,公司将产生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金
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按百分之四减半征收增值税,参见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08年以前的规定是:售价不超过原值可免交增值税。超过原值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税【2002】29号
转让净收益要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销售合同需交印花税(万分之五)。

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国税函发[1995]288号进一步明确: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超过原值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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