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问:我公司是山东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产品是通过保税物流园区销售给宁波一家企业,由于保税物流园区的企业没有外汇资质,无法结汇,现我公司的操作模式为:我公司与宁波客户在马绍尔群岛注册的一家离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离岸公司与保税物流园区的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我公司根据销售合同要求把货物运抵保税物流园区,由园区内的企业操作报关等事宜,然后货物运抵宁波工厂,货款由在马绍尔群岛注册的公司通过离岸账号汇至我公司,该业务在海关可正常申报,银行可正常结汇,我公司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国税局说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不符合相关规定,应视同内销。
请问:我公司该业务是否属于“保税一日游业务”?有无相关文件支持?可否申报出口退税?
山东道可化学有限公司
刘经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将货物销售到保税区视同出口,报关时按正常的出口的报关手续办理。
2、个人理解国税局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应视同内销,关键是该货物不是从境外进入我国境内保税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