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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代扣代缴税费问题

2015-04-23 16:59:1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想咨询一下对外支付代扣代缴税费相关问题。我们公司近期收到对外支付税务自查表,在过去一段时间,我们有一部分5万美金以下对外支付没有代扣代缴税费。现在具体的对外支付内容如下:1、海外产品的技术认证费用,该费用发生在国外,是支付给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费用和检测费用;2、在国外的报刊、杂志的广告费用;3、出口到国外产品的海运费用(起运港一般是深圳);4、出口到国外产品,支付当地公司的佣金;5、国外应专利技术等纠纷,聘请律师的咨询费用;6、法院判决产生的诉讼费用;7、一些国外专业机构的会员费用;8、应信用证支付产生的支付国外代付行利息费用

请问上述这些费用,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那些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那些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那些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问题比较多,请包涵!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第一项和第五项免增值税,只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10%;2、4、需要代扣增值税及预提所得税;6、8不需要代扣任何费用;第3项是可以退税的。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颁布时间:2011-12-29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该文件有效 2、消费完全发生在境外,是指个人在境外,并且在境外时已经支付了款项,中国政府没有征税权;按照营业税的规定,只有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一方,有一个在境内,就要缴纳营业税。 3、预提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可以对非境内所得免交预提所得税,是否境内所得,按下面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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