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是05年成立的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范围是营销策划、咨询。05年12月经劳动局认定为符合国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规定,05年12月公司上报地税局申报再就业减免税优惠,于06年2月正式拿到减免批文,请问:根据新的税收政策企业能否在06-07年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财税[2005]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