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研发支出最终资本化形成了无形资产,税法上允许按其150%摊销,汇算清缴时是在固定资产折旧表中资产的税收计税基础直接按150%列示吗?为什么在加计扣除表中第17列“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中填?如果是在第17列填,那么,说明形成的无形资产继续用在研发项目中,如果未用在继续研发的项目中,此表中就没处可填了,因为前面对应的是当年的研发项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与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在总量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