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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损失

2015-07-09 10:23:39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有问题向您请教

我公司为一外贸出口公司,2010年收购一批货物准备出口土耳其,增值税发票已认证,但因土耳其近年受战乱的影响,货物一直没有出口,经公司同意做内销处理,销售给个体工商户,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们做无票销售可以吗?需要哪些证明材料?谢谢库存商品损失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有哪些?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做无票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有一行是专门填写未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的,可以依据依据开具的收据,出库单等证明业务实际发生的单据入账。
库存商品损失证明资料根据损失的性质不同,需要提供的资料也不同,请依据以下文件分析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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