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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问题

2015-08-13 10:22:1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被外省的一家企业并购,该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我司账务进行审计后,中介机构根据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我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做了调整,调整完后导致以前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少,并且该变动全部结转到今年的损益,请问这部分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导致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能否在本年度内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这部分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导致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不能在本年度内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坏账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的坏账损失,在一定期限内(通常5年),通过备案可以税前扣除。 2.并非只有备案了才会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导致多缴了税款。如工作失误也可能出现该扣除而未扣除多缴税款。 谢谢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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