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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联营员工在员工餐厅就餐的费用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2015-11-10 23:15:17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公司是商业零售企业,与一些供应商采取联营的方式合作,商品由供应商管理,专柜员工双重管理(员工工资由供应商支付,现场管理由我公司和供应商共同负责,双方对员工招聘、辞退均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力)。为便于管理,我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在员工餐厅就餐,联营员工餐费由供应商承担,按成本价每月交给我公司。现税务局认为联营员工未与我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不属于我公司员工,所以,我公司应针对收取的餐费缴纳营业税。

请问专家,税务局这种说法对吗?我公司如何避免缴税?我公司是按成本收费,如果缴税就赔了,这样是不合理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工资总额管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的观点是正确的。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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