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南宁市一家国有建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有一些铺面、房产出租,出租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按照财税2014年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的有关规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请问1、如果我公司出租铺面、房产的租金当月不超过3万元,是否享受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2、计算营业额是以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实际收到的租金为准?因为有些租户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造成我公司租金收入波动较大,有些月份超过3万元,有些月份又不超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贵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即可。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