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用土地未来收益权作为融资,土地产权不过户,土地开发后收入返还融资款后回购到甲公司,请问老师会计上如何核算?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