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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间发生借款业务

2015-11-30 19:46:13
提出如下问题:
与某某公司发生借款行为,开票同时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款合同中未注明何时结息,何时还款,仅注明利率和借款金额。

例如,2014年发生借款,2015年开出利息发票并纳税是否有问题?是否应作为2014年应税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按月或季度纳税,具体请再咨询一下税务机关。2014年发生借款,2015年开出利息发票并纳税属于延迟纳税,税务机关会收取滞纳金和给与处罚,应作为2014年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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