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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45

2015-12-01 22:30:0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于2014年2月通过产权交易收购某地产公司33%的股权,由于资金问题,最终达成解除协议。解除中约定,我方承担违约金3000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600万元,因对方未能及时返还预付款,应支付我方利息150万元。

请问对方需要提供利息发票给我方吗?应提供利息发票金额是600万元,我方提供给对方利息发票150万元吗?还是对方提供利息差额发票450万元给我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以,违约金不需要发票。

对方提供利息发票金额是600万元,你方提供给对方利息发票150万元。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 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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