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是生产型企业。2年前与一长期合作的供货商发生预付货款1千多万元。该供货商现已停厂但未宣布破产,所支付的预付款既无供货也无退款。2015年我公司起诉该供货商,通过法院协商: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款项,预付款按五折处理,法院出具调解书。5折处理后款项至今尚未回笼,也不知何时能执行。请问老师被打折处理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应收或预付款报损条件之一: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我公司可以运用上述的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请老师指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贵公司可以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被打折处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