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下属有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我公司会计处理是按开具给对方的发票扣减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上交的保险后在确认收入并上交营业税,请问老师,我公司这样处理是否正确,有什么政策依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上述文件操作:
1、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应将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
3、由劳务公司给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用工单位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