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人认为:专家对2015年12月09日本人提出的《关于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方面的问题》回复是答非所问:
1、主合同已很明确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既然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那肯定是“营业税范畴的发票”。
2、本人认为:无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多少个项目,开多少张发票都没问题,但开出的发票项目内容必须都是写“物业管理费”。
3、N公司是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但本合同不存开劳务派遣之劳务费的问题(注:不存在开劳务派遣之“代理业”劳务费发票的问题,也不存在开业务外包之“其他服务业”劳务费发票的问题),上面已讲过只能开“其他服务业之物业管理费”。
请专家重新论证后、再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物业管理费按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是有收费标准的。可咨询物价部门。个人认为统称为物业管理费不妥。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