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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间资产划转是否要交营业税

2015-12-29 17:08:49
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公司把房产和土地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现有政策已明确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都可免交,请问营业税有相关的减免政策吗?我公司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但咨询税务部门,答复是应视同销售交纳营业税,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适用于资产重组,贵公司该项业务不属于资产重组。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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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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