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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涉及的营业税等

2016-01-04 18:47:37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以自建(是他方建筑公司承建)的房屋及厂房抵偿银行债务,自建环节和抵债环节都要交营业税吗?税率及计税价格如何确定?房屋及厂房建设没有竣工决算手续,如何计算建筑成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自建指自己施工建设,不包括自己投资建设,请施工单位建设。
2、转让不动产
1)、营业税: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4)、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计税贴花。
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 30%-60%。
6)、企业所得税:税率25%。
3、可以参考预算及有关资料核实建筑成本。

其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

(注:购置的不动产转让时按差额征税。购置不动产指购置具有房屋使用功能的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其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4)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交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21号 )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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