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公司个别职工因病逝或者离职将其股份退给本人或者家属,我公司就暂时做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视为转让给公司,请问有什么不足?退股时股权人打领条内容可不可以写成退股本金,该怎么写合适?请专家给予合理方式?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2、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即便收购,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3、即,自然人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其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