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个人退股权

2016-01-05 23:28:55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公司个别职工因病逝或者离职将其股份退给本人或者家属,我公司就暂时做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视为转让给公司,请问有什么不足?退股时股权人打领条内容可不可以写成退股本金,该怎么写合适?请专家给予合理方式?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2、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即便收购,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3、即,自然人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其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