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委托银行将资金贷款给另一家企业使用,该资金系我公司融资租赁获得资金,该业务是否属于转贷性质?还是单纯的贷款性质,若属于转贷性质,那营业税计税基础是利息收入还是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的差额?且该项营业税及其附加税金是否由银行代扣代缴?还是由我公司单独向借款人开发票缴纳?若由银行代扣代缴那银行会给我公司出具何种扣款凭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2、委贷其实质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属于单纯的贷款性质。取得利息收入的委托方应自行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