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家居建材市场,我们公司从2008年开始一直多交了营业税,税务局今年来查账,发现多交税款后,帮我们将2011年以后多交的税款都办理了退税,我想请教下,2011年之前的还可以退回吗?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修订并公布)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以上文件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