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酒店有一客户在2014年消费(有相关入住账单记录),15年支付消费款,现2016年就该笔消费要求酒店开具发票。由于酒店生意不好不想得罪客户,请问这类跨年度消费开具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吗?如果可以开具,应有哪些注意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上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下一纳税年度税前扣除。2014年消费费用,即使在2016年度取得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