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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

2016-01-20 14:04:54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公司是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收。1.请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按开票确认收入缴纳还是按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缴纳。2.另一个问题,被投资方用净利润转增股本,其中一个投资方为法人企业(即公司),法人投资方的公司需要相应做长投分录吗,如果要做,那贷方应为什么会计科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进一步进行明确: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一般有两种形式:现金股利(也称之为红利)、股票股利(也成为红股)。被投资企业直接将利润转增为投资企业股本即分派股票股利时,被投资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方案,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

  对于投资企业而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时,需作账务处理,即:当投资企业按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投资企业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分派股票股利时规定,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
个人认为还是做账的好,贷方应为“投资收益”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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