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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服务费
2016-01-21 13:19:43
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公司(母公司)人员同时为所属子公司提供劳务,可以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母公司作为营业收入,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服务费需要开具发票吗,需要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吗?有其他更好方式解决母子公司之间费用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母子公司可以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签订服务合同,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时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服务类发票,母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子公司可以做为成本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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