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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是否以183天为准

2016-01-22 17:04:21
提出如下问题:
原中美税收协定中是以连续6个月作为劳务活动是否形成常设机构的叛定,但国税发【2010】75号有说明“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中新协定是“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那是否这可以作为中美常设机构的叛定,请帮忙提供相关的税收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这个是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目前还是以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为准。协定期为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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