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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

2016-02-24 11:52:57
提出如下问题:
2016年我公司与3家单位分别签订自有房产出租合同,分别约定按季和按半年缴纳租金,但我单位实际上在2016年1月已分别收到按季和按半年收到的租金,三家分别的租金均未超过营业税起征点,但合计数超过了,请问:应按合计数缴纳营业税,还是可以免税,纳税业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最新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不动产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依据上述规定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超过3万元需缴纳营业税。(包括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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