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笔营业税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推迟了几个月,在我公司主动缴纳后,去年稽查对此笔延迟的税收计算了滞纳金并同时按延迟税款按0.5倍进行罚款。这个罚款的依据对吗?征管法62条对此行为是按不超过2000元罚款进行规定的。请老师解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滞纳金=欠税额×万分之五×天数。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根据《税收征管法》64条第2款规定处罚,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交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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