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请问非地产类公司将持有二手房进行交易时,营业税是否差额纳税?按2003年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额的特别规定:(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2008年,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明确提到可以差额纳税,只是说:(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暂行条例作为一般法出台在后,2003财税文件作为特别法出现在前,那么公司在纳税的时候,适用哪一个规则?是否按税法精神,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购置的不动产转让时按差额征税。购置不动产指购置具有房屋使用功能的房产。
2、转让自行投资建造的不动产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