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集团有个下属公司是注册在香港的境外公司,这个香港公司从国外购买牛肉销售给国内客户,在进口报关时就将已确定销售金额的合同提交给海关作为计提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了。但是客户收到货后,付款非常不及时。香港公司向国内客户收些钱作为补偿金,国内客户也同意支付。
如果香港公司把这笔钱作为滞纳金
香港公司与国内客户再另行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上写明收取的是滞纳金,金额就是这个补偿金的金额,这种补偿金每月都会发生。
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行得通?作为香港公司需要交的税种是什么?税率是多少?国内客户代扣代缴,对吧?不会按照金融服务业去交税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种处理方式不可行,因为每个月都会发生,不是偶然现象,应按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税率17%,国内客户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