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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收入入帐问题

2016-03-09 08:58:1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0年至2013年应收设计费共计700多万,对方单位承认此款,但由于对方账务困难或其他理由一直不付款,我们也没有入帐,但一直在企业备查簿进行登记,此次内部审计按帐外帐权认定要求记入收入,但记入收入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金上百万,根本交不起。请问:我企业属一般纳税人,如果记入收入先交税以后开票能低减以前交的税吗?如不确认收入在备查薄中登记什么时候收回款项记入收入可以吗?请附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企业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的确认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所以企业是否在备查帐中做登记与是否确认收入没有关系。2、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并交纳税款后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此款无法收回,企业可以申请退税,或用已交纳的税款抵减未来发生的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具体讲: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贵公司提供劳务后符合上述收入的确认条件就应当确认,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只对可以收回的部分进行收入确认,并按实际成本进行结转。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亦即不能满足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时—— 则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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