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资金占用费的处理方式

2016-03-09 11:57:3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出售一栋厂房给乙方,合同规定乙方需在2015.06.30前支付所有转让款项,但乙方迟迟不支付转让款项,造成我司资金周转困难,现经双方协商讨论,乙方未支付的转让款项按照金融业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利息支付给我司,直至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完毕为止。





针对以上问题,想请教各位老师:

(1)我公司收到乙方利息时入什么会计科目?

(2)收到利息时开具发票需要交纳哪些税种?(注:我司没有开具利息发票的资格,如何处理?)

(3)开具发票所产生税金直接抵冲利息收入吗?还是有其它的处理方式?



以上问题,请老师予以解答,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应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由此可知,发生在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应按规定计息纳税。
1.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
2.去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
3.税金计入到成本或费用中。

贵公司此行为即为变相的资金借贷,按以上文件来处理。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