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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地税发票

2016-03-16 20:39:1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租赁房屋,对方给我司的租赁发票在邮寄时丢失,请问应该如何解决?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登报声明作废,有开票单位去开票公司所属税局,在此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本发票是由该公司开出的,税款已请清缴,发票联遗失,同意将此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原件入账,并盖上税务局的章,贵公司据此税前扣除,请参考以下文件及广东税务机关的规定,建议再咨询一下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广东省地税局规定:开票单位复印本公司开出发票的记账联并盖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然后带上有关证明资料(已登报申明发票联作废的报纸、公司已缴税的证明等)去开票公司所属税局找专管员在此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本发票是由该公司开出的,税款已请清缴,发票联遗失,同意将此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原件入账,并盖上税务局的章,这样这张经过税局盖章签字的记账联复印件就可以入账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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