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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财产品的纳税问题

2016-03-25 15:15:41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分为3种类型(1)保本保收益(2)保本浮动收益(3)非保本保收益。第(1)种涉及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第(2)种营业税、印花税不明确暂不交,收益产生所得税;第(3)种视同投资行为只产生所得税。我的问题是:第一种保本保收益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国家层面,没有专门规定。地方层面执行理解不一,收为主流,如重庆、江苏、湖南、合肥,也有不收的,如北京(不收的依据是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及现行营业税政策,对投资属于存款性质的金融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2.收的相关依据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3.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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