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大成方略的专家老师:
现在最火热的是营改增,但营改增前,有个问题有些困扰。
“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原则,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另有一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两句话理解起来很矛盾。是所有的应税劳务都在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纳税吗?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你的理解有误:
上述说的是,,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注意断句,分开理解,这种情况,如果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才需要到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如果营改增后如何规定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