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单位基本情况:机构类型是社团法人,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2002年暂收5.9万元考察费,2002年支付考察费3.2万元,余额2.7元;会计当时入账事业性收入。
3、问题:(1)我单位这笔收入是作为代收代付性质,可以在2016年将余额2.7万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吗?
(2)收取会费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吗?
(3)如果在2002年以节余作为收入,补缴税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民间非营利组织不是营利性单位,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收取会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3)如果在2002年以节余作为收入,不补缴税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