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是2016.1.1日签的,合同期一年,但合同约定5月20日前付款,对方付款大概在5月,目前营改增5月1日施行,我们是按合同签订日期确认收入交地税呢,还是到5月份收款时确认收入交增值税!还是应该把收入分开,1-4月确认地税,5-12月确认国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税法的规定,就以上理解我认为不需要分开确认收入,如果贵公司选择按5%的征收率计算,全年都按5%计算即可,前提是一切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即使取得了进项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