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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18号文里第17条

2016-04-06 16:46:26
提出如下问题:
新出台的18号文里第17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只说明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并没有解决房产开发企业关心的该部分已收房款已交营业税但未开发票的如何避免重复交税的问题。让我们无所适从的是,我们现在是对所有的已收部分款项但未开发票的客户都先开出发票,还是寄希望于地税局向国税局移交后能扣除该部分已交营业税。按第一种方案,我们工作量很大,而且以后办产权时客户手中至少是2张发票(1张营业税发票,其余为增值税发票),不知道产权部门是否接受。按第二种方案,主管税务局迟迟未出台更细的细则,但停售发票的通知却早有了,作为与不作为都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因为目前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所以细节问题还无法回答。建议企业将已交纳完营业税的收入部分先开出部分发票,发票没有全部开完的待到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即然税务机关决心做营改增,重新交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当会考虑到,目前来看也没有别的更好解决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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