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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企业营改增相关问题

2016-04-07 08:58:2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建筑安装企业,现正有一项目属于跨省厂房水电安装服务,项目于2015年12月开工,预计到2016年6月才能完工,请问老师:

1.项目完工后如何申报纳税?依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考虑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只需要按3%在项目所在国税预缴税款即可,其他如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均可在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项目如何开票?是否由我公司税控系统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我公司是否按【项目金额÷(1+3%)】计入营业收入,其预缴的3%增值税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金。

4.上述项目5月1日之后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

5.5月1日之后的其他新项目(跨区)是否仍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该项目不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但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按老项目,可以采取简易办法,贵公司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均可在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用再交营业税。
2.项目开票由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3.财务处理:公司是按【项目金额÷(1+3%)】计入营业收入,其预缴的3%增值税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金。
4.述项目5月1日之后的进项税金不可以抵扣。
5.5月1日之后的其他新项目(跨区)是否仍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6.目前是营改增的初期,有些政策不明朗,建议及时主动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确认。另你的问题已超过3个,建议下次提问时一次提问不要超过3个问题。
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 1.跨期项目属于老项目,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谢谢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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