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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税金及分包未抵税

2016-04-29 16:22:29
提出如下问题:
建筑或房产5月1日前预收款已交税但发票未开,过5月1日开票抵税到什么时侯(不需到地税局退税)。建筑分包发票5月1日前已开,总包发票已开,过5月1日开总包发票,可扣除分包税金到什么时候(不需办理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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