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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判如何退税?

2016-05-05 11:39:28
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电力安装企业,工程在异地,14年在异地预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现工程结算审减了五十万,已请教税局如何办理退税,税局的模糊答复是要取得原来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冲红后重开才能退税,但原发票建设方已不能退回,请问该如何处理?账务如果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理论上可以退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返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返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超过应纳税额预缴的税款,纳税人有要求退还税款的权利,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实务中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一般要提供以下资料:(1)《退税申请表》;(2) 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5)主管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经过协商,建设方一般会同意退回原发票,税务局一般不会更改要求。
3.建议从对公司经济效益影响程度酌情判断如何处理。如果影响到公司生死存亡,建议再和相关方沟通协商。如果影响不大,甚至于多缴的税还不足以弥补沟通协调费用,建议不再要求退回。
4.财务处理。如果收到退税款,直接冲减相关费用。如果不能收回退税款,建议不做财务处理。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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