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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出租简易办法计税问题

2016-05-06 08:51:2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买进几套房子和几个车库及铺面,如果后期我公司用于出租,目前是预付了首付款和按揭款,对方目前还未开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先按固定资产在5月1日前入账才能后期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另外,采用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只对这批的固定资产,而其他购进的货物还是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再者,5月之后对方开具房屋销售的发票给我们,我们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营改增政策上没有明确所述情形不可以先按固定资产在5月1日前入账才能后期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所以我们理解可以先按固定资产在5月1日前入账以便后期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提醒贵公司固定资产入资的条件是达到可使用状态。
2.采用简易征收可以只对这批的固定资产,而其他购进的货物只要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就还是按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
3.5月之后对方开具房屋销售的发票给贵公司,只要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贵公司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4.现在是营改增过渡期,有些情况还处于政策的盲区,建议和主管税务局保持沟通联系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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