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提前交的营业税5月1日后如何处理

2016-05-27 15:31:33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去年将闲置房屋出租,合同期2015年10月到2016年10月,2015年10月在地税局代开发票,开票时将合同期内的营业税及附加全额交纳,但是,会计核算时将租金收入按月结转,同时计提营业税及附加,5月1日后房屋出租交增值税,因为此笔收入已全部交税,已交的营业税及附加还没有结转完,该业务如何处理,多交的营业税及附加能顶增值税及附加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动产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故,不存在多缴营业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结转与之匹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