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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问题请给予帮助

2016-07-01 12:18:0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商业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几年银行不给房地产企业贷款,无奈情况下,将贷款转入我商场名下,房地产公司与我公司签了协议,贷款由商场转入房地产公司,按银行原利息由房地产公司承担,但今年地税稽查时说,贷的这笔款应记做我商场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我们认为我企业又没有多少房地产公司的利息,产生利息多少,房地产公司给我们付多少,全部交给了银行,贷来的款我们为什么要做收入,有什么政策和文件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所述情形,如果不能挂靠到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因为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当然,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应依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2.请参考免缴营业税的相关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作出了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需要强调的是: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其三是仅对企业集团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适用。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2)200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进行了补充。按照补充,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其中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3.建议贵公司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所属情形能否挂靠理解为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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