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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 坏帐处理

2016-07-13 00:31:1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出口电机的商贸集团公司,由于尼日利亚出现了奈拉贬值40%多,美元严重欠缺;我公司在尼日利亚客户几佰万美元的货款无法收回。年初己经向信保公司报损,信保公司到时也可以赔偿我们70%左右的货款 ,我公司还有余下30%的货款将成为坏帐损失 ;请问:1、这笔坏帐应该怎么处理,可以向国税局申请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如果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这些出口的产品都已经办理了退税,对这笔退税有影响吗 ?税局会不会要求 我公司退还原退税款?;3、我公司要不要向外汇管理局申报这笔坏帐?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该笔坏帐可以向国税局申请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提供的资料参考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税局会要求贵公司就坏账损失的退税款退回。
3、贵公司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报这笔坏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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