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在营改增之前开具的建安业发票(税款已交地税),现在发现填开有误。6月底地税的发票已经不允许再用了,现在我单位该怎么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发票开具。将原发票作废,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重新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缴税。请结合具体业务,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2执行:
“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3.现在是营改增过渡期,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