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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发票

2016-08-24 15:39:01
提出如下问题:
2013年(营改增前),我公司购买一工厂(该工厂的厂房已出租),总价2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100万元(用于职工解除和债务解除),厂房出租合同解除900万元(实际支出500万元,其利润400万元),该工厂实际利润400万元。

2000万元已付清,土地2013年已过户。



该2000万元直付给工厂,由该工厂负责职工、债务、出租合同解除及拆迁(其无拆迁资质)。我公司不负责以上工作,以上工作都是以工厂名义开展,我公司什么原始凭证也没有,都在工厂手里,我公司只有付给该工厂的银行付款凭证。



问:

1、如果我公司只是买地,不搞开发,该工厂是否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发票1100万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和拆迁安置费900万元营业税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我公司才能入帐,无发票能否入帐?无发票(只有以工厂名义的职工、债务、厂房合同解除原始资料凭证,)能否入帐。

2、该工厂已有收益400万元,其是否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发票1100万元,并缴该土地的土地增值税(该土地原始价800万元取得)。

3、如果我公司购买土地一年后,再用于房地产开发(毛地挂牌),如果无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进入土地成本吗。如果无发票(只有以工厂名义的职工、债务、厂房合同解除原始资料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进入土地成本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理论上,所述问题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实务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购买的是股权或债权或合同收益权,则可以不要发票,根据收据和合同入账即可;如果购买的是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则需要发票入账。对于工厂而言,如果买的是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则应该开具发票入账和缴该土地的土地增值税。
2.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没有发票是否能进入土地成本”。实务中,一般情况下,要看成本的合理性和当地税务局的征管习惯。
3.建议就具体的合同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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