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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长期国外出差,出差补助的涉税问题

2016-08-30 16:54:21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安排某员工长期在国外出差,处理公司在国外的相关业务,时间连续长达6月份甚至1年以上,请问:1、这种连续且时间较长的出差,公司给予的出差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给于的出差补助是否会被认定为外派补贴这种性质?是的话,有无相关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京地税个[2002]53号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差旅费津贴是特指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因此市局意见:凡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发放的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原则下,中方员工到境外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可按财政部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扣除;对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也可参照以上我国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是北京地区的一个文件目前已失效,目前可以参考的文件只有财行2013.516号文件,但该文件也未对具体补助标准做出规定,建议贵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看在公司所在地有无相关文件规定,如果没有贵公司只能将给予个人的境外补助纳入个人工资薪金中计算交纳个税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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